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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

2009-11-22 21:09:57 来源:IT法律咨询专家 作者:庄毅雄

  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 INC.)投诉Ni Ping(倪萍)一案中,争议域名是“yafang.net”。投诉人雅芳产品公司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国际化妆品公司,在多个华语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项“雅芳YAFANG”、“雅芳”及“雅芳AVON”商标,这些注册商标都在有效期内,享有商标专用权。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yafang.net”转移给雅芳产品公司,因为他认为:争议域名与其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经审理认为:“yafang”作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具有很强显著性的“雅芳”商标的拼音完全相同,与“雅芳YAFANG”商标中的“YAFANG”部分只有大小写的区别,足以构成近似并引起混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因而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yafang.net”转移给投诉人。上述案例说明注册与竞争对手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将被禁止。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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