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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与地理标记、地理名称冲突的域名抢注纠纷

2009-11-22 21:34:18 来源:IT法律咨询专家 作者:庄毅雄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在商品和服务贸易活动中保护地理标记、地理名称的规则,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一些法院己经据此作出了不利于域名注册人的判决。不过,德国科隆法院认为消费者并不必然认为含有地理名称的域名就为相应的地方所专用,特别是那些并不出名的地方尤其如此,因此不可能造成混淆。
  英国也发生了类似情形。一家公司抢先注册了上千个村庄的名称,该公司准备将这些域名卖给这些村庄。其他国家亦如此中国的泰山、南美的印第安部落Yanomami等名称均己被恶意注册为域名。2000年安徽黄山市的黄山某发展有限公司因对“Huangshan.com”域名管理不当,在与香港某公司的域名争议案中痛失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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