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院对此认识各异,比利时法院认为被告仅仅注册了域名并未从事经营活动,不可能造成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而且域名注册也没有对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危害或妨碍。德国法院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判决,而不论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内容。英国、美国、法国法院认为仅仅注册域名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这妨碍了商标所有者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我国法院认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而不使用构成侵权。因为中国《域名解释》第5条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构成“恶意”;但“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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