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宝洁公司1996注册的“Tide”和1997年注册的“汰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天地集团1993年开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TIDE”一词,1998年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诉争域名“tide.com.cn”并投入使用。法院认定:天地集团与“TIDE”一词有联系,该集团在1998年注册并使用诉争域名有正当理由;天地集团注册并使用诉争域名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未构成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两者可以共存。
笔者认为该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及域名管理系统“注册在先原则”的精神:除驰名商标外,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不构成侵权。该案例提醒商标所有人:增强竞争意识,及早将商标注册为域名,使商标权在互联网上得以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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