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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中构成恶意抢注的评判标准

2009-11-28 14:06:07 来源:IT法律咨询专家 作者:庄毅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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