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丢失是指域名注册人与注册商签订了书面或在线合同,注册人按约支付了注册费,注册商出据了发票,注册人起初查询域名注册信息库WHOIS,显示域名注册成功,而后又查询时发现自己的域名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况。就目前而言,发生这一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注册商未能及时将有关注册信息传达到由美国NSI公司管理的域名信息总库WHOIS,或者未及时付款。另一种域名丢失则是由于注册商未能及时续费而造成已经注册的域名不复存在。
一般而言,域名注册商都会提供在线的《域名注册协议》或《域名服务协议》,注册人只有点击“我同意”或“我接受”才可能注册域名。在此类协议中,域名注册商往往罗列了大量“免责条款”(包括域名丢失)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域名注册商往往会依据该协议而拒绝注册人的索赔请求。那么,这种协议是否完全合法呢?这就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常常在条款中过多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了接受方的利益,故而各国《合同法》大多采取对提供方极为严格的法律约束取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具有非法或恶意情况的,或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提供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就为注册商因域名丢失而产生的赔偿问题扫清了第一个法律障碍。而注册商丢失域名显然构成对双方域名注册协议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现域名丢失现象时,由于域名注册的排他性,继续履行注册合同已经不可能。域名注册人可以首先要求注册商采取补救措施,即将丢失的域名从现在的注册人手中买回,并将所有的注册信息变更为注册人的。当域名的现注册人不愿出让该域名时,注册人可以要求注册商赔偿损失。这里又涉及到域名的价值评估问题。尽管现在尚未出台有关域名资产评估的业务标准和现实案例,但域名所具有的同商标相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属性已成为各方共识。虽然一些评估方法在域名方面很难应用,但现行市价法无疑是可以借鉴的,毕竟市场是公正的。受诉法院可以参照与涉案域名最相类似的域名的成交价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