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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

2009-11-22 21:05:35 来源:IT法律咨询专家 作者:庄毅雄

  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理由为:宝洁公司为“WHISPE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whisper.com.cn”中区别于其他域名的,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是其三级域名“whisper”;而“whisper”与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WHISPER”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国网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对“WHISPER”一词享有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域名“whisper.com.cn”有正当理由,且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后一直未实际使用,其有意阻止宝洁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和恶意;国网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域名侵占已被确认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我国《域名解释》第4条已将“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正式确认为商标侵权。美国则以《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这种侵权形式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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