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ITlaw 发布时间:2007-05-06
为了使自己的网站与他人相区别,往往给各自的网站设计风格各异的名称,以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网站名称的重要作用导致了其遭受他人仿冒使用的。如何界定网站名称的法律性质,如何对其予以法律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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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的法律属性
日期:2007-08-26 15:49:00 点击: 评论: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网站名称”以权利,所以所谓的“网站名称权”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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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站名称的法律法规及其效力问题
日期:2007-08-26 15:49:00 点击: 评论:2000年9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这既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也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只是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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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受法律保护所需满足的条件
日期:2007-08-26 15:49:00 点击: 评论:网站名称只有经过大量、持续的使用或宣传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这种意义上,网站名称才能形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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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网站名称的几种常见现象
日期:2007-08-26 15:49:00 点击: 评论:将他人网站名称仿冒成自己的网站域名、商品商标或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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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他人显著特征的网站名称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期:2007-08-22 08:05:54 点击: 评论: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性标识特征的网站名称,是一种民商事欺诈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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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网站名称,到那儿去登记注册网站名称
日期:2007-08-22 08:05:05 点击: 评论:现阶段没有任何机关受理网站名称的许可或备案。网站名称属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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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仿冒他人网站名称
日期:2007-08-22 08:04:39 点击: 评论:仿冒者具有主观恶意;被仿冒的网站名称具有显著性标识特征;仿冒行为足以造成混淆或淡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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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标示特征网站名称的法律后果
日期:2007-08-21 14:06:13 点击: 评论: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标示特征网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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