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甲公司是一家集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玩具制造企业,其未授权他人在网站上销售,但在某知名网站上看到有注册的网店销售甲公司的多种类型的玩具,于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发出了购买的订单,之后在收到了快递的包裹后再当着公证员拆开,核查后发现与本公司生产的玩具除了形象和外观一样外,其在网店对假冒玩具所宣传的制造材料、质地手感、安全性能等都不具备,很明显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因此,甲公司致函某知名网站要求其断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服务及告知其网店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等,但至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涉案网店依然在销售涉案的玩具。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商标权利人应怎么维权?网络服务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这是比较典型的利用网络来实施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案件,也是时下比较流行的侵权手段之一,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加入网购行列,但与此同时,网店售假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商家和消费者。
首先,对于仅仅是网店虚假宣传行为,权利人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向网店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网络商品经营者对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另外《商标法》第48条规定若行为人冒充注册商标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权利人对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达到震慑的作用。其次,由于网店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若网站在接到了通知后继续为假冒产品提供查询或销售平台的,网络运营商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种假冒商标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网店经营者的资料及相应证据,并要求停止为网店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务。网站服务提供者要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本案中网站公司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但是网站公司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纵容了侵权行为,扩大了权利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网站公司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