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网站成为侵权盗版的“高发区”和“重灾区”
近日,广电总局重拳出击清扫网络垃圾,持续清理包括BT网站在内的违规视听节目网站,已关闭530多家。据称,打着免费共享的旗号,BT网站已成为侵权盗版的“高发区”和“重灾区”。以唱片业为例,在传统盗版和互联网非法下载的冲击下,2008年中国唱片业的产值比2007年下降34%。BT网站淫秽色情信息隐蔽传播难以监控。许多BT网站在页面上设置大量带有性暗示和性挑逗的文字、图片及视频。
【法律界网站提示】
2007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互联网络视听服务活动。此次广电总局采取坚决措施关闭部分BT网站,是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互联网站经营者都不得寻找借口,规避互联网站市场准入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能否设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许可?根据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该决定共保留了500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其中第304项即为“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广电总局正是依据国务院的上述行政法规制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许可。因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进行行政许可和管理,具备合法性。
BT网站由于实行点对点传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其服务是免费的,往往成为盗版侵权的“大本营”。一些BT网站提供盗版影视节目下载链接,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广电总局等行政部门对此进行清理整顿,符合《著作权法》规定。
依据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保护条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少数BT网站经营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只侵犯著作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政府机关不应当关闭网站。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我国一直采取双重保护的原则,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比如商标权的保护,一方面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救济,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主动的行政行为打击假冒商标权的行为。行政部门通过清理整顿违规视听网站的方式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属于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行政保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