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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域名的法律法规
域名(DOMAIN NAME),原来只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ABCD.COM”等,是互联网底层技术的必然的产物,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等技术特性。但随着信息技术对传统经济的全面冲击,域名本身己经构成一种稀缺资源,其经济价值日见彰显。如“BUSINESS.COM”(表示“商业”)就以750万美圆的高价成交。
依据现有的域名登记规则,全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自由登记并享有“.COM”、“.NET”等后缀的国际顶级域名,只需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关登记费即可;其使用、转让等亦无严格限制。所以大量著名企业的商标被作为域名恶意抢注,以期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获取巨额不当利益。若企业不肯就范,这些域名抢注者(CYBERSQUATTER)就会利用域名开通网站,进而登载混淆分散企业业务的内容,或登载贬低、毁损企业商誉的内容,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都将在全球范围内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重大商誉损失。
为此,各国先后进行了相关立法,如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简称“ACPA”)和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无疑对域名的法律规制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域名纠纷的全球性和网络性的特征,面对来自全球各地的抢注者,跨国诉讼的高昂成本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的。同时,由于国际域名的最终管理权在美国,除非获得美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有关涉及国际域名的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将可能无法执行。为解决域名纠纷司法救济的缺陷,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简称“UDRP”),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主要是知名企业)的合法权利。该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事实上,在已经裁决的5000多件案件中,仲裁庭大多支持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要求,裁决将被抢注的域名强制转让回在先知识产权人,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