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学术论著>民商>文章内容

文章正文:

网络域名领域非驰名商标保护问题

作者:张红云 时间:2007-11-19 来源:张红云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成为重要的商业活动方式。在新兴的网络领域,商标权没有一套像在传统商业领域那样的成熟的保护机制,因此商标被域名侵权的现象愈演愈烈。大多数学者支持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但对非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则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非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只能获得有限保护,现从限制性保护的原因、保护的条件等方面试做探讨。
        1 非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限制性保护的原因
在传统商业领域,驰名商标可以获得特殊保护,而非驰名商标只能获得有限的同类保护。我认为非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理由是: 首先,应当尊重域名注册人合法取得的域名权。只要域名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严格履行注册程序,其域名权就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过分偏重在先商标权的保护,就不符合法律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反向域名侵夺的现象,可以说就是商标权利任意扩大的结果。因此,非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应当加以限制,其次,非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缺乏法律依据。非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商标法中有明确的界定,并未涉及到域名领域,故不能随意扩展至域名领域,除非法律做出扩充解释或有新的法律规定出现。再次,即使将非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域名领域,实践中也难以操作。这是因为,按照域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注册管理机构不负责审查其与在先的商标权等其他权利是否冲突,即使负责审查,也只能对本国的商标等进行检索,而不可能对世界各国不计其数的商标进行检索。而且如果像商标注册那样履行严格的审查程序,也不利于互联网络
的快速发展。另外,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构成特征不同,判断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也难以把握。最后,知识经济时代,在激烈竞争中取胜的往往是那些最早接受新思想、最先掌握先进技术的人,这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因此,除非是驰名商标,不能把商家在传统领域的优势自然延伸至新兴的网络领域,否则不利于新兴事物的发展。因此,非驰名商标权在域名领域只能获得有限保护,自然对侵权构成条件上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2 域名对非驰名商标构成侵权的要件
域名注册并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必备的两个前提条件是: 一是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二是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对此,美国的《反网域霸占消费者法》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规定。笔者认为,域名构成非驰名商标侵权还须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一是将域名用作商业经营活动或属于非合理使用。二是域名注册人主观上属于恶意。
        2.1 将域名用作商业目的或属于非合理使用
将域名用作商业目的,一般可根据该网站是否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否包含广告、是否为商业网站建立链接来判断。而没有牟取商业利益意图的合法使用就不会构成侵权。但假如在网站上故意污化商标权人的产品或服务,即使不属于商业性使用,商标权人也能以维护名誉权的诉由追究其侵权责任。但这里的“故意污化”不包括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或服务的客观评价,如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和评论。另外在对比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只要遵守对比内容真实、客观、全面,没有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贬低、损害,没有造成引人误解的可能的原则,也属于合理使用。可见,即使域名与在先非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只要注册人对域名的使用属于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点也体现了对域名权的尊重和保护。
        2.2 域名注册人主观上属于恶意
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另一个要件。这是因为商标法并没有当然禁止他人以商标或服务商标登记为网络域名,他仅禁止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该商标,商标的无辜使用者无义务为商标权人捍卫商标利益,除非域名注册使用者存在恶意。对于这里的“恶意”, 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概念,各国法律大多只是从正反两面列举一些恶意情形。如我国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了几种恶意情形,第2款规定了恶意抗辩的几种事由,
但规定过于粗疏,不利于司法实践。ICANN于1999年公布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和美国的《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较全面详细的恶意认定标准,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该法案,在认定是否存在恶意时,应主要考虑域名注册使用人是否具有不当的商业目的。不当的商业目的主要有两种表现: 一是注册与权利人享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故意混淆域名和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二是域名注册人的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或阻
止其用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后者主要通过囤积域名的行为以达到目的。但是,该法案同时也列举了几种恶意认定的抗辩事由。一是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拥有在先合法权益,如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等。二是注册使用域名是为了维护合法的商业利益,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三是对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四是域名经后发使用已驰名。当善意的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时,如果商标权人欲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夺取该域名,则同时窃取了域名注
册人为域名驰名所付出的劳动,这不利于正当投资者---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利益的保护,甚至会构成反向域名侵夺。我国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中也有类似规定。可以说,法律虽然不可能穷尽所有恶意的情形及恶意抗辩事由,但在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时应该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为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二是为阻止他人注册该域名或破坏竞争对手正常业务的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当然在具体认定恶意时,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表征,而且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也应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总之,由于非驰名商标在商誉、商业价
值上无法与驰名商标相比拟,因此在域名领域的保护理应受到限制。因而域名对商标侵权的条件相对于驰名商标也应当更加严格,即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 二是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并引起或足以引起与商标的混淆; 三是域名的商业使用或非合理使用; 四是域名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参考文献
[1] 唐广良.Internet域名纠纷及其解决.知识
产权文丛,4:81.
[2] 陈乃蔚,魏来.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判断标
准之研究.上海律师杂志,2000,9.
[3]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5,3.
[4] 杨春宝.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评论列表:
登录名: (注册) 密码: 匿名发表(无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