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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
互联网对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现有的私法国际条约是否能够延伸适用于互联网;其二是国际社会是否有可能签署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或者形成新的国际惯例。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仅仅是近年的事情,这一高科技的成果并没有反映在很多私法国际条约之中。除技术性障碍外,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特别是对互联网自身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尚未形成共识的情况下,人们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直接适用或者改造现有的国际条约。现在许多人建议成立新的国际组织,并签订
新的专门调整和管理互联网及其相关问题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形式的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在1996年12月16日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同时制定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欧洲联盟制定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 》都是这一努力的尝试,诸如此类的新型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出笼都必须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进行先行理论研究。解决网络版权的法律冲突,虽然从法律适用原则的角度入手具有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并且会比较容易地促进一些具体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但毫无疑问,通过统一和协调各国版权法实体法律规定,形成通行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或国际惯例,也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通过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进展,已经成为化解版权国际法律冲突的最为有效的途径。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其中,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到来,网络版权的相关问题日益突出,将网络版权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原有的国际版权统一实体法律制度中,或就网络版权制定新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已经成为国际版权界的共识。一、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形成版权的国际保护,大致可通过下面几种途径: 1. 单方面保护外国作品; 2. 互惠保护; 3. 双边版权保护条约; 4. 多边版权公约。其中,最具实际意义、最有必要了解的,就是上述第4种途径。多边版权公约有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世界性的多边版权公约,目前已有8个: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 2.《世界版权公约》(也有人译为“万国著作权公约”或“世界著作权公约”) ;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作品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也有人译为“唱片公约”) ; 5.《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6.《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卫星公约”或“布鲁塞尔卫星公约”) ; 7.《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8.《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
约》(简称“视听作品条约”)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开列广义的版权国际公约时,还列入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2 ]。以上这些国际公约,加上后来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大体构成了基本的国际版权保护的统一实体法律制度。
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现实基础和客观原因的,突出表现为以下外因和内因:
1. 外因:经济日益全球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普及。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它表现为资源分配的全球化、商品生产的全球化、经济市场的全球化、物质消费的全球化、投资贸易的全球化、科学技术的全球化等等。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最能反映人类科技文明进步的成果便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带来的不仅仅是促进发展和提供便利的好处,更重要的是,它营造出了一个与传统完全不同的空间,有着自己特定的理念和规则。无论是经济全球化,还是信息技术和
网络技术,文化的国际传播贯穿于其中。当文化传播搭上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平台以后,其传播效率和秩序以及规则便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文化传播于无形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表现特征,这种表现特征与传统的调控规则结合和演变,逐渐生成了新的规则标准。由于互联网本身就是全球化的,所以它的规则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全球化的统一规则。从这个角度理解,那些超越了地域界限的网络法律规则从诞生起,就具有了明显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的特征,并且,由于网络首先是文化传播的网络,网络版权法是网络法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法律规则,所以网络版权法中的一些全球性的通行规则(主要表现为一些相关的国际条约)便成为比较典型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则。
2. 内因:国际版权制度一体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国际组织职能和作用不断加强, 各国法律制度日渐趋同化。版权制度诞生时具有浓重的地域色彩, 但随着国际文化交流和传播的不断深入, 为规范国际间的作品传播而形成的国际版权制度则努力削减传统版权制度的地域性而代之以统一性。目前看来, 版权的统一性正逐步得到重视, 虽然在短时期内还无法取代版权地域性的主导地位, 但它的上升潜力是十分巨大的。现代版权法诞生以来的三百年, 也是各国版权制度不断协调和融合的三百年, 这种协调和融合的典型代表就是一系列国际版权条约和惯例的形成。各国通过加入国际条约, 或者通过修改国内立法以与国际条约相一致来实现国际版权规则的统一化和一体化。同时,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机构, 这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对于包括国际版权法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时代,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 负责制定、管理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正在得到不断加强。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产生巨大影响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近年来一直是国际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机构的重点。其中,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将要发挥的作用已经得到国际知
识产权组织和机构的充分关注, 很多具体的规则和解决方案正在被提上制订日程。另外,各国法律制度尤其是版权制度的不断趋同也是促使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产生的客观原因。对于新技术,各国版权法都不自觉地作出了相应调整以适应挑战。由于网络技术是一项全新事物,所以各国在制定相应的版权规则
时,会不自觉地考虑一些网络共有的特征和传播规则,如此以来,最终形成的版权制度便有着很大的相似性,甚至相同。这也在客观上为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创造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