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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网”告“北京旅游网”

作者: 时间:2007-08-26 来源:

    在涉及“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案件中:

 

    原告阳光绿洲旅行社诉称,其于20038月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设立“北京旅游网”网站,取得“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权,即原告对“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与“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相同的“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提供给被告长城国旅使用,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网站名称“北京旅游网”构成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辩称,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网站名称”给予明确的法定授权,原告主张其对“北京旅游网”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权没有事实依据。且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网络实名技术服务的行为与原告所从事的旅游信息服务行为不能形成竞争业务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

 

    被告长城国际旅行社辩称,原告所主张的“网站名称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北京旅游网”文字不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相关公众也不会根据“北京旅游网”文字来区分不同的市场主题和商品服务来源。即原告对“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权益。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并核发国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核准原告具有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资质,并不属于核准注册网站名称的行为,也不产生原告由此取得网站名称权利的法律效力。另外,从“北京旅游网”名称组成来看,其单纯由“地区名称+行业名称+结构形式”组成,其属于通用名称的范畴,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对于涉案“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尚未通过原告的涉案使用行为而形成显著的识别性,原告“北京旅游网”所提供的旅游信息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尚未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对“北京旅游网”名称不应享有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故依法驳回了原告阳光绿洲旅行社的诉讼请求。2006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

 

    从上述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来看,“网站名称”并不是必然受法律保护,但那些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标识商品、服务来源作用的非通用网站名称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即司法审判中,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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