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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教授网上挨骂告网站获赔1.2万

2010-06-19 10:54:47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康云

因买房引发纠纷,厦大法学院徐国栋教授被网上的几篇博文谩骂,发布博文的平台网站“博客网”拒绝删除,徐教授认为这些博文是卖房者所发,致使他的名誉受损,怒将卖房者以及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须删除博文、在“博客网”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

教授身陷买房纠纷

三年前,徐教授的妻子阿晴(化名)看中位于厦门市区的一套房子,2007年11月9日,她与卖主阿香(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可为了贷款,阿香之前已把房屋抵押给银行,协议约定时间到了,阿香却称她在加拿大,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给徐教授夫妇。

2009年4月15日,阿晴向法院起诉,要求阿香与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同年8月,法院一审支持阿晴的诉求,其中阿香须付违约金达21万多元。阿香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网上惊现谩骂博文

然而在2009年10月5日和10月7日,一个网名为“ziyutinglin”的网友在“博客网”发布了3篇博文,对徐教授进行指名道姓谩骂。10月12日,徐教授夫妇发现这些博文,认为其中的内容已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他们要求“博客网”删除这些博文,但“博客网”没有理会。

徐教授夫妇一怒之下,将“博客网”所属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房屋的卖方阿香告上法院。

网络公司被判担责

徐教授夫妇认为阿香是谩骂博文的作者,但阿香否认,法院认为徐教授证据不足,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三篇博文都属于侵权博文。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管理该网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除了应删除对徐教授夫妇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篇博文,还应在“博客网”刊登向原告徐教授夫妇的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保留时间不少于十日,另外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徐教授夫妇关于阿香侵犯其名誉权等主张被驳回。

针对一审判决,徐教授夫妇仍认为阿香应承担责任,已上诉至厦门市中院。

已有 5 位网友发表评论相关评论

  • 406天前 ITLAW网友(76.237.196.*)
    网上对徐国栋教授的攻击,如果事实虚假,则纯属诽谤,不能听之任之。事实面前谣言不攻自破。然而,徐教授受到如此严重的攻击,却没有一篇东西出来摆出事实真相,让人们了解究竟是徐教授受了冤枉,还是徐教授做错了事。
    如果攻击徐教授的帖子所言属实,那就让人有物不平则鸣的感觉了。现代人购房,往往都是银行贷款;业主出卖房产,则在过户时用卖房款还掉银行贷款。技术上很简单:买方将购房款如数交给过户员,过户员负责把与房产有关的所有债务,包括银行贷款,用买方所交的购房款逐项还清。这样根本不存在卖方先还清贷款再过户的问题。虽然我国房产过户制度目前不一定健全,但对徐教授这样的民法专家来说,甚至对任何有基本文化素养、头脑清楚的人来说,这根本不是问题。当事人完全可以协商解决,不知何以会为如此简单事情这样大动干戈!如果徐教授利用卖方不能预先付清贷款这样的技术问题来要挟卖方,造成卖方“违约”,那就有失正派了。天下哪有这样不讲道理的法律!徐教授自己所标榜的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到哪里去了?
    其次,徐教授在付清全部房款之前已经入住该项房产,这是民法上的占有。徐教授虽然尚未全部付清房款,但已经享受到了其交易权利的大部,哪里还会有几十万元“违约金”的事情?厦门法院怎么会如此荒唐! 法律代表公正,怎么连这样基本的概念都忘记了呢?
    一个真正的学者无论做人做事都应有学者风度,切切不可丢不掉那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坏习气。这件事不是徐教授个人的事情,它关涉到所有法律学人的脸面。希望徐教授尽快或澄清事实,或妥善处理。
  • 406天前 ITLAW网友(76.237.196.*)
    补充说明:民法上的所有权,即徐教授在房产交易中所期望得到的,包括占有、使用、处分三个要素。显然,徐教授已经过户前得到了其中两个,即占有、使用。
  • 181天前 ITLAW网友(122.77.34.*)
    同意以上评论的观点!希望早日看到事实真相。
  • 152天前 ITLAW网友(75.3.155.*)
    此事还没有解决啊!从“云堆雨”的最新帖子看,真相正在明朗,看来真是物不平则鸣啊!事情何以会到了这个地步!厦门(福建?)高院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有良知的人们都在关注。徐教授,请快快澄清事实!
  • 126天前 ITLAW网友(76.237.199.*)
    本网也有责任跟踪报道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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