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碧修堂”化妆品牌的上海碧修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浙江金华丽声网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设的www.c2cc.cn网站,刊登题为《暗想操作偷换代理“血液”,代理商疑厂家“圈钱”》、《代理商遭弃用毫不知情,碧修堂称并非圈钱》的报道,认为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网站删除,并在《人民日报》、《解放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25万元,今天,闸北法院认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事实,做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浙江金华丽声网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同意设立www.c2cc.cn网站。去年5月7日,该网站首次发表题为《暗想操作偷换代理“血液”,代理商疑厂家“圈钱“》的文章,内容反映上海碧修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碧修堂”品牌化妆品的代理销售商因代理权转签而与其发生的争议。5月11日,网站随即收到上海碧修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发来对上述文章回应的传真。5月12日,网站在刊登“碧修堂”总经理回应文章的同时,还转发了该回应件传真扫描,并配发实战营销专家和网站自身对纠纷的评价。5月14日,网站再次发表了题为《代理商遭弃用毫不知情,碧修堂称并非圈钱》的文章,该文章分别表述了“碧修堂”与其代理销售商就纠纷发表的观点,并表明该信息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审理中,上海碧修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认为,媒体报道的客观公正与否,取决于其有无利益驱使或其它因素的干扰,被告网站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不与之合作时,利用其掌握的媒体便利,未经核实故意刊发贬损的不实报道,造成公众评价度降低,业已建立的代理经销商体系遭受重创,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巨大。浙江金华丽声网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多方调查的基础上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报道了此事,故标题中仍使用了“代理商疑厂家‘圈钱’”的字样,不仅使用“疑”这一类未定性的字眼,更将“圈钱”一词用双引号做了处理,以示中立。2009年5月11日,被告在收到原告总经理发来的传真后,网站第一时间就发布了传真件全文,不存在所谓“未经核实故意刊发贬损其公司的不实报道”,也没有侵害到原告公司的名誉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庭在审理中,被告当庭提供网站工作人员与原告“碧修堂”总经理的通话记录,称在发表文章之前曾与原告总经理沟通过,“碧修堂”总经理对此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歪曲评价的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事实基础。本案被告的网站是经相关部门核准后设立,通读被告在其网站上发表的涉讼文章,其只是反映了原告和其代理销售商之间就商品销售代理权纠纷各自所持观点,并未就各方对错与否做出评价,更不存在虚构事实诋毁原告的行为。被告在发表该文前也经过了一定核实,配发的相关评论也只是就代理销售行业提出忠告,并无不当评价。原告认为被告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