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儿子一起拍的两张风景照,被省旅游局拿来进行景区评比宣传。张某认为省旅游局侵权,告上法院索赔侵权损失2.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省旅游局没有拿此照片进行盈利活动,不算侵权,张某不服,继续上诉。昨日,省高院成功调解此案,减免张某1000元诉讼费,张某撤诉。
风景照被用 状告旅游局
张某和儿子在2002年旅游时,一起拍了许多风景照。2007年,“魅力四川·2007”大型网络宣传活动举行,省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四川旅游政务网”上,发布了各参评景区图片,其中张某的“鼓城山秋色”、“龙潭子”两张照片,分别被标注为鼓城山、苍王峡景区的参评照。
活动结束后,省旅游局从网站上将这些照片删除。但张某还是认为省旅游局没经他同意就用自己的照片,侵犯了他的作品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遂告上法院要求省旅游局在网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2000元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
“这是评选四川的最佳旅游景点,方便网上投票,不存在商业目的,也不存在获利,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省旅游局代理律师在一审开庭时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省旅游局作为旅游管理的国家机关,在这次旅游宣传活动中使用张某的照片,主要是展示四川旅游资源的丰富性,积极引导民众进行健康、新颖的旅游方式,是一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由于使用照片的目的是标识景区,且以较小篇幅密集排列照片,所以无法指明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在活动结束后,省旅游局也很快将这些照片删除。因此,省旅游局其侵权行为不成立,法院驳回张某诉讼。
二审调解:减免诉讼费
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开庭后,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宣判的结果也是维持原判,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多次与张某沟通中,承办法官得知张某因重病在川大华西医院住院做手术,每日医药费开销上千元。儿子是在校大学生,夫妻俩都没有固定职业,家境非常窘迫。同时,承办法官又多次与四川省旅游局相关领导沟通,告知这一情况。省旅游局考虑到张家目前的困难,决定补偿3000元的经济慰问金。省高院也决定减免张某1000元的诉讼费。
昨日下午,承办法官和审判长来到医院,将4000元送到张某妻子手中。张某也同意调解,决定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