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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7-05 08:25:17 匿名(119.134.80.*)
    请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指出备案网站不得实行经营性服务,请问在网站投放网络广告属于经营性服务吗?还有第五条条例,“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我身处国外,使用国外idc,但是网站却在中国出现了经营性服务,那算不算触犯了条例呢?
    ITLaw于2010-07-05 21:00:54回复:

    网络管辖一直是法律界所存在的焦点问题。只要服务在国内,从理论上国内政府还是可以监管到的。但是从监管技术手段来说还是存在问题。就如谷歌把服务器放在国外后,国内无法对其进行监管,除非用gfw来限制国内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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