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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23 21:58:08 匿名(113.142.131.*)
    庄律师,您好。
    我做了一个本地的门户网站,属于个人网站。网站的几乎全部的关于本地的新闻内容都是从当地的日报上面转载过来的,保留了来源和作者等信息。我不清楚转载他们的这样的新闻内容是否需要向他们支付稿酬?这样是否构成了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规定这一类的信息是不需要向作者支付稿酬的。
    前段时间我看到了一个他们发布已经有一段时间的声明了,不允许转载他们的新闻内容。我想问一下,他们这个声明是否有效。
    ITLaw于2009-03-26 22:21:14回复:

    这类网站并不属于平台类网站,并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原则。

    这种转载新闻的行为仍然属于侵权。

  • 相关评论
  • 532天前 ITLAW网友(113.142.153.*)
    非常感谢庄律师,看来我是不得不转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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